关于送达福州向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向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1月2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18】57号),因你公司已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一稽处〔2018〕57号
当事人:福州向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1045673365254)
法定代表人:乐木姬(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7909041028)。
财务负责人:乐木姬(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7909041028)。
公司生产经营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科技园区6区46号1号东北角。
经营范围:电子技术研发;电子产品、服装、鞋帽、床上用品、机械设备、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陶瓷制品、家用电器、安防设备、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办公用品、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摄影器材、通讯设备、文具用品、纸及纸制品、箱包、皮具、灯具、塑料制品、仪器仪表、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体育用品、化妆品、家具的批发、代购代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2018-016)的工作安排,我局指派林洁、郑惠芳、卞心彦、蔡震亚对福州向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1045673365254)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12月至2018年01月-08月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我局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1045673365254。法定代表人:乐木姬(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7909041028)。财务负责人:乐木姬。公司生产经营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科技园区6区46号1号东北角。经查询金三系统,发现该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1045673365254对应的纳税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12月发生变更,变更前纳税人名称为福州水墨兰亭墨宝坊书画用品有限公司,变更后纳税人名称为福州向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法定代表人为林福铨,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乐木姬。
金三系统显示管征主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账征收;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选案部门提供的线索:福州向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月-08月开具销项发票(含普票)350份,金额34854643.92元。
1、我局指派林洁、郑惠芳、卞心彦、蔡震亚于2018年11月15 日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一〔2018〕016号)对福州向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款属期2015年01月至2018年08月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情况进行检查。鉴于2017年12月纳税主体发生变更,经报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对2017年12月变更后的纳税主体—福州向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12月至2018年01月-08月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情况进行查处。变更前的纳税主体—福州水墨兰亭墨宝坊书画用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2、因你公司未按期申报,已被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我局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了公告送达。
3、经对福州向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销项发票数据核实比对,发现福州向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01月-08月开具销项发票(含普票)金额34854643.92元,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350份金额34854643.92元(详见附表),票面显示货物品名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圆钢、*木制品*模板、*塑料制品*塑胶原料、*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中重型废钢、*煤炭*煤、*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等。
4、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批准,对福州向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里亭分理处账户131155010400008524进行查询,银行回复显示无此关联账户。
5、经查询福州向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纳税申报信息,发现你公司税款所属期: 2017年12月纳税零申报;2018年01月至2018年08月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显示共计申报销售收入34,854,643.92元,销项税额 5,825,427.53元,进项税额5,825,427.53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之其它扣税凭证),应纳税额0元。
6、福州向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01月-08月开具销项发票(含普票)金额34854643.92元,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350份金额34854643.92元(见附表),相关下游购货方企业12家: 深圳市海普力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德尚恒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臬树实业有限公司、贵州万钻麟龙建材有限公司、东莞市佰益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惠州博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一先瑞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绒柬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浩怡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汇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觉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由于福州向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走逃(失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税务处理意见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与证据,福州向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无购进货物认证抵扣的情况下,利用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虚假银行帐户;利用纳税申报系统漏洞,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之其它扣税凭证),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之后便走逃失联。福州向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税务机关现有的稽查手段,在现有证据情况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认定福州向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3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4854643.92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见附表)。
(二)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闽委办〔2011〕5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要先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一并将处罚决定书抄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福州向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暂不做处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将福州向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票违法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月22日
附件:(以下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三)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五、《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闽委办〔2011〕59号)
“三、落实衔接工作责任
(二)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要先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一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